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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进一步明确清洁能源价格政策

时间:2019-07-23 10:01:00  来源: 产业在线  作者: 产业在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清洁供暖工作,减少大气污染。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对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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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


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


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四)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


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对集中采暖无法达到的地区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用电容量在20KW及以上的设备)采暖的,不受用电容量100千伏安的限制,享受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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